(2014)宁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小宁与徐翠英、江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宁,徐翠英,江南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李小宁,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景方,广西同望律师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翠英,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江南,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小宁与被告徐翠英、江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小宁和被告徐翠英已达成协议,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李小宁承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焦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