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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2014)麻民二初字第210号陈男生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麻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陈南生,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86560-7.法定代表人刘晓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南生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南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南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陈南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