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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9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邑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德州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海滨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海滨,郭乃星,刘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920-5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兴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德州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乃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海滨,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陵县陵城镇前刘泮村202号。被执行人:郭乃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建兴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刘更生,男,1974年7月2日出生,工人,住临盘采油厂。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更生购买临盘宏祥小区10号楼2单元1号的楼房一栋,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更生位于临邑县临盘宏祥小区10号楼2单元1号的楼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