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唐宇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被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丹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未对审判员、书记员及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唐某在安县兴仁乡汇森山庄打工期间,从汇森山庄吧台处盗取汇森山庄营业款1,300元、从同事王某某挎包内盗取现金800元、两次溜门进入同事范某某寝室盗取现金1,000元和100元。此外,被告人唐某还两次在安县兴仁乡兴河街罗某某经营的理发店从罗某某挎包内盗取1,000元和460元。综上,被告人唐某先后实施6次盗窃行为,累计金额4,660元。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已将盗窃的赃款全部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某、范某某和罗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和瞿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资料、收条以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已将盗窃的赃款全部退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