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少川。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祥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周少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7日,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购买立环高梯度磁选机三台,至今尚欠原告货款87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电磁机械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及送货单、承运单各四份、售后报告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已按约交付了机械设备;证据二、增值税发票三份,证明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已为被告开具了购买产品增值税发票;证据三、银行承兑汇票三份,证明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了原告货款203万元。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及发表质证意见。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信。本院查明,2012年7月7日,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DLS175高环梯度磁选机一台、价格为85万元,DLS200高环梯度磁选机两台、价格为105万元,总价值为290万元,2012年8月31日前交货;2)按行业标准,质量“三包”一年;3)提货地点、方式:新疆尉犁县,供方送货到需方所在地;4)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运、费用供方负担;5)合理耗损及计算方式:无;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简易包装;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行业标准验收,货到后20天;8)随机设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产品说明书;9)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40%货款,余款30%货到半年内付清;10)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处理;1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12)其他约定事项:无。2012年9月1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磁选机及时发往了被告处。2012年9月22日安装完毕,被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70%的货款。余款87万元约定半年内支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7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按约定为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机械货物,与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立环高梯度磁选机,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然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70%,未能按约在半年内支付剩余的30%货款87万元,系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征收6250元,由被告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祥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胥方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