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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82号原告慕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私下达成离婚协议,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