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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万全诉被告西安兴贵劳务公司、杨在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万全,西安兴贵劳务公司,杨在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邓万全。被告西安兴贵劳务公司。被告杨在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万全诉被告西安兴贵劳务公司、杨在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万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万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万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童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