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刑罚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刑罚执字第00002号被执行人:李某,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刑初字第0027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罚金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