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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安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安某。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