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安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安某。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