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德宣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海法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宣,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鲘门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德宣在海丰县鮜门镇西园社等地以每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贩卖给张某2次2小袋,共重0.8克;贩卖给陈某冰20次20小袋,共重12克;贩卖给郑某国1次1小袋,重1克。2014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德宣在海丰县后门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宣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3.8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出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黄德宣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黄德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3人,共23次,共重13.8克。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德宣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德宣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德宣在海丰县鮜门镇西园社等地以每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贩卖给张某2次2小袋(共重0.8克),贩卖给陈某冰20次20小袋(共重12克),贩卖给郑某国1次1小袋(重1克)。2014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德宣在海丰县鮜门镇菜园社凤求路被海丰县公安局鮜门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鮜门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0日21时许,鮜门边防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鮜门镇菜园社凤求路时,发现黄德宣、高某怡两人有吸毒嫌疑,遂口头将该两人传唤至鮜门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尿液检查,黄德宣和高某怡两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经询问,黄德宣、高某怡对其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审查,黄德宣有贩卖毒品给张某、陈某冰、郑某国等人的犯罪事实。2.海丰县公安局鮜门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黄德宣的出生日期为1980年4月1日。3.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附检测结果照片):证实2014年7月20日22时05分,对被检测人黄德宣进行尿液检测,现场检测结果是黄德宣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该检测结果已由公安机关于当日告知被检测人黄德宣。(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我认识黄德宣,我们是同一个村的邻居。在2014年5月的一天,我去“傻冰”家的小木屋找“傻冰”,看到黄德宣和“傻冰”在吸“冰毒”,因为之前我就听“傻冰”说他的“冰毒”是找黄德宣买的,所以那天我就直接跟黄德宣说卖20元(约0.3克)的“冰毒”给我,黄德宣就拿了1包“冰毒”(大约有3克左右)出来,从那包“冰毒”里面搞了一点(约0.3克)给我,我就在那直接吸掉了。第二天,我又去“傻冰”家里,想让“傻冰”分点“冰毒”给我吸一下,我刚到“傻冰”家里不久,黄德宣就过来了,刚好“傻冰”说他的“冰毒”也不多了,这时黄德宣就跟我说可以先卖给我一点“冰毒”(约0.5克),钱就先不用给他,我就答应了,拿到毒品(“冰毒”)后我就直接吸完了,过了没一天,我就拿了40元给黄德宣。又过了几天,我老婆知道我找黄德宣买“冰毒”就非常生气,再加上我老婆有肾结石的病,我老婆就跟我发脾气说如果我不戒毒,她就不去治病,没办法我就把毒品给戒了。我一共找黄德宣购买过2次毒品“冰毒”,共计0.8克。我知道黄德宣还有将毒品卖给“傻冰”(陈某冰,男,鲘门镇人,30岁左右)。2.证人陈某冰的证言:我的绰号叫“傻冰”。黄德宣从2014年1月份开始贩卖毒品,黄德宣因为跟我认识而且跟我是邻居,所以经常过去我家里,黄德宣有时候会在我家里吸毒,这时就会请我吸一二口,请我吸了几回后就提出要卖给我“冰毒”。有时我身上没钱,黄德宣就提出让我记账,让我先把“冰毒”拿去吸,改天再还他钱。从2014年1月份到5月份,我不定时地跟黄德宣买了约20次“冰毒”,有时候一次买50元“冰毒”,约0.4克,有时候一次买80元“冰毒”,约0.8克。我总共跟黄德宣买了约1200元的“冰毒”,总共有12克左右。但是具体是哪一天跟他买我就忘记了。但是我记得有两次买的时候我的朋友张某也有买,这两次我记得比较清楚。那是2014年5月份的一天,黄德宣过来我家里要卖“冰毒”给我,我跟他买了50元的“冰毒”(约0.4克),然后在家里跟黄德宣一起吸食,过了一会,张某过来我家找我,因为我之前有跟张某说过我有跟黄德宣买“冰毒”,张某见到我跟黄德宣在吸毒,就提出要跟黄德宣买20元“冰毒”,我见到黄德宣从1小袋“冰毒”里面搞了一点给张某,然后张某就当场吸掉了。第二天黄德宣又过来我家里要卖“冰毒”给我,我跟他买了50元的“冰毒”,约0.4克,我当场就吸掉了,没想到张某又过来我家,想让我分点“冰毒”给他吸,我跟他说我这里已经没有,黄德宣就提出可以让张某先从他那里拿点去吸,然后记账再还,张某就跟黄德宣买了40元“冰毒”,没有当场给钱,张某从黄德宣那里拿了“冰毒”后就当场吸掉了。我现在没有吸食“冰毒”了,因为我身子不好,我的亲人朋友都劝我不要吸食“冰毒”,我就戒掉了。3.证人郑某国的证言:我于2014年6月19日从海丰县拘留所出来以后就一直没有吸食“冰毒”,待在家中。直到前两天,即2014年7月19日12时许,我到菜园社戏台附近的一个老房子找上次跟我一起被抓进拘留所戒毒的黄德宣玩,黄德宣就问我要不要来一口,当时我心里有点想吸食“冰毒”,就问他有没有“货”,卖点给我,他告诉我有。然后他就走到门口打了个电话,打给谁我不清楚,过了约一二分钟,黄德宣就拿了1小包“冰毒”走了进来,卖给我100元,重量约1克。我带着购买的“冰毒”准备找个地方吸食,但是我还没来得及吸食“冰毒”,就听到派出所在抓吸毒的人,我心里害怕,就将“冰毒”扔进了海里面,回家躲了起来。后来我妈妈知道了这件事。我是直接到黄德宣家去找他买“冰毒”的,当时拿“冰毒”给黄德宣的人是谁我没看到,我当时在屋里面。(三)辨认笔录1.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张某辨认出5号照片(黄德宣)的人就是于2014年5月份贩卖“冰毒”给他的人。2.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陈某冰辨认出12号照片(黄德宣)的人就是贩卖“冰毒”给他的人。3.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郑某国辨认出6号照片(黄德宣)的人就是于2014年7月19日贩卖“冰毒”给他的人。(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德宣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7月20日21时许,我和高某怡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我平时吸毒都去高某怡的大伯家。去高某怡那边吸食“冰毒”的人,我只认识其中5个人,分别是“阿超”、“平头”、“阿网”、“海声”、郑某国。其他人我不认识。这个月我就去过10次左右,都看到有人在吸食“冰毒”。我没有卖过“冰毒”。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除对被告人黄德宣不承认有贩卖毒品的供述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黄德宣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德宣贩卖毒品“冰毒”给证人张某、陈某冰、郑某国的事实,不仅有证人张某、陈某冰、郑某国的证言证实,且证人张某、陈某冰、郑某国均经辨认被告人黄德宣照片确证,证供之间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德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德宣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德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浩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