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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未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欧某松、周某某与被告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后塘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后塘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未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欧某某,男,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暨原告欧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欧某松(系原告欧某某之父),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暨原告欧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原告欧某某之母),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华根,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后塘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欧阳杰,组长。原告欧某某、欧某松、周某某与被告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后塘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后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原告欧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欧某松、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林华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塘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欧某松、周某某诉称,原告欧某某系原告欧某松、周某某的婚生小孩。原告欧某松、周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年5月,被告后塘组上部分土地被浏阳市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征收补偿费支付给被告后塘组后,被告根据当时组上在籍人口人数计算,每人可分得土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后塘组在制定补偿分配方案时规定独生子女享受本组45%的土地征收款分配优惠条件,该规定剥夺了原告作为独生子女户在分得土地补偿款时应当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27500元。被告后塘组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被告后塘组村民,原告欧某某系独生子女,原告家庭为独生子女户,2009年3月24日由浏阳市洞阳镇政府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年5月12日,被告后塘组的部分土地被浏阳市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征收,2014年8月18日被告参照2012年3月14日制定的《后塘组分配决议》规定的“独生子女在征收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四十五加现在人口分配”的方案对独生子女户按每户现有人口每人分配人民币50000元外增加45%的份额,即增加人民币22500元进行分配。现三原告要求被告后塘组对作为独生子女户的原告家庭按实际分配的人民币50000元/人增加一人的份额进行分配,即认为还应分得上述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中的55%,即人民币27500元,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户籍证明、征地协议书、分配决议、独生子女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三原告在被告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具备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户家庭应增加一人的份额……”的规定,被告在对三原告分配时仅按增加45%的份额分配补偿款违反了上述规定。现三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尚差的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中的55%,即人民币27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后塘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欧某某、欧某松、周某某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后塘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黎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