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邱某与逄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某,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邱某。被申请人逄某。申请人邱某因与被申请人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