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他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柯志燕与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37号原告:柯志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韩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志燕诉被告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志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飞的银行存款1536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柯志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飞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536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