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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材与被告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崔青山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材,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崔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杨俊材,男,汉族被告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钢工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嵩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碧云,高丽娜,河南弘晟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崔青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材诉被告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崔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俊材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由原告杨俊材承担。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