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董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167号罪犯董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董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董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董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四个月二十二日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董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