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张永生、张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生,张广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全,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存吉,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生,男。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安,男。上诉人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生、张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万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