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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宜州市某村委与宜州市某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州市某村委,宜州市某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2号原告宜州市某村委。负责人潘荣斌,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尔纯,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州市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包甲举,村民小组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州市某村委诉被告宜州市某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州市某村委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州市某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州市某村委撤回对被告宜州市某村民小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志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廖温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