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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继根、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滨海二路与职教西路路口处时,因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线控制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且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与沿职教西路由南往北行驶的由张某乙无证驾驶的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冲上路口东侧滨海二路中心绿化隔离花坛,造成张某乙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尸体检验,被害人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头面部及胸腹部严重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和死者近亲属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已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63000元(含保险理赔款),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张某甲、潘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疾病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尸体检验意见书、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事件单、执勤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害人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