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陈小波,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6-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仰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波与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小波负担。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潘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