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张金武与田家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武,田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武,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田家寿,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张金武和被执行人田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家寿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金武书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田家寿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6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