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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行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张金武与田家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武,田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武,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田家寿,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张金武和被执行人田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家寿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金武书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田家寿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6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