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灿军与张国生、李月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军,张国生,李月田,张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97号原告:李灿军,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国生,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月田,男,194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现奎,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灿军与被告张国生、李月田、张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灿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灿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灿军负担。审判员 严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