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4号原告徐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