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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4号原告徐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