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佟郁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郁,沈阳福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佟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阳福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837878-X。法定代表人尹福顺。申请人佟郁与被申请人沈阳福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福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佟郁的担保人胡志远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文会街22号471(建筑面积71.09平方米)房产为前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胡志远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文会街22号471、建筑面积71.09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福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常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