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伦诉被告蒋建芳、王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伦,王新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张建伦,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荣,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伦诉被告蒋建芳、王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伦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新荣在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舒家营村的分红等相关收益3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新荣在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舒家营村的分红及相关收益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汉军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