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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恒美与仲伟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美,仲伟(卫)国,仲伟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王恒美,女,2014年3月20日去世。被告仲伟(卫)国,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亚太小区2号楼3单元401室。被告仲伟喜,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运河办事处北园五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美诉被告仲伟国、仲伟喜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美于2014年3月2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