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滨诉汪英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滨,汪英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吴滨,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英良,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原告吴滨与被告汪英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光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滨的委托代理人吴树娟、被告汪英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雇佣我为其装修房屋,完工后,被告于2013年6月4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后陆续还了部分欠款,现仍欠5700元未付清,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装修欠款57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是雇原告给我装修房子,给他出具了欠条,但后来我女儿跟他把账都结清了。我女儿结账时并不知道有这个欠���,所以没把条收回来。另外原告给我装修房子还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个体业主,2013年上半年,原、被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装修完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吴彬木工款壹万壹仟元正11000.-元汪英良二○一三年六月4号”。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该欠条,称被告已还款5300元,还欠5700元未还清。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女儿已于2013年底与被告将装修账目全部结清,不欠原告钱了,只是因为结账时其女儿并不知道他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所以没有收回。另外2014年上半年有一次原告给他打电话说他欠3500元装修款,也与本案起诉的请求数额自相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认可,被告不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欠款1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张,上述事实原、被告表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还款5300元,尚欠5700元。被告称其女儿已将全部装修账目结清,不欠原告装修款。被告不能提供其已结清装修款的相应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5700元未付清。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理由正当,其利息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英良偿付原告吴滨装修款57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1月19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付给原告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