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林小兰与谢伟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兰,谢伟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林小兰,女。被告谢伟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兰诉被告谢伟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林小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伟荣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申请缓交。审判员 司徒有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