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与被执行人马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马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号**号。被执行人马红霞,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家电市场B区*号LG冰箱专卖店。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与被执行人马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李秀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6月2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秀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100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