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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新诉被告裴爱军、裴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裴爱军,裴春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号原告张建新被告裴爱军被告裴春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裴爱军、裴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新撤回对被告裴爱军、裴春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