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段文涛申请执行黄志芬、李文燕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涛,黄志芬,李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段文涛,男,2009年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大姚县石羊镇。法定代理人段丽芹,女,198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段文涛母亲)被执行人黄志芬,女,198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被执行人李文燕,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永善县。(系黄志芬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芬、李文燕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志芬、李文燕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黄志芬、李文燕的部分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