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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与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暨市东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忠,局长。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古竹院村。法定代表人俞波。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土资监罚(2014)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14)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从2010年10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诸暨市五泄镇泄峰村青口自然村处的土地建门台。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80.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80.2平方米,截至调查时已建至一层门台。经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诸暨市五泄镇泄峰村青口自然村处非法占用的80.2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二、对非法占用80.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02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4年9月11日缴纳罚款802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其余处罚内容未予履行,因其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诸暨市五泄置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对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4)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诸暨市五泄镇泄峰村青口自然村处非法占用的80.2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具体由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行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何玲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耀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