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7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波与高翠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22-4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18。被执行人:高翠玲,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7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行海滨支行62×××45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8.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翠玲在建设银行珠海海滨支行62×××45账户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高翠玲在建设银行珠海海滨支行62×××45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8.9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