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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02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XX办公楼711号,注册号为XXX。法定代表人李美丽。委托代理人龚猛、蔡凤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崔蓉,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舒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敏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