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光哲、赵桂红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哲,赵桂红,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634号原告徐光哲。原告赵桂红。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树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2号。负责人王新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兵、李燕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哲、赵桂红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光哲、赵桂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光哲、赵桂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哲、赵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