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昕与林何、吴永禄、林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昕,林何,吴永禄,林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8号原告李昕,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惠彬、卢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何,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潘鹏飞、林志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禄,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被告林莹,女,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学京,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与被告林何、吴永禄、林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林莹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10层某室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人民币300万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案外人任孝勇所有的坐落于台江区新港街道龙庭路8号工字楼某单元房屋以及刘月仙所有的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1#楼某单元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于被告林莹名下的坐落于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10层某室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人民币300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于任孝勇名下的坐落于台江区新港街道龙庭路8号工字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三、立即冻结登记于刘月仙名下的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得贵路33号阳光城三区1#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林长宏人民陪审员 林克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