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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2009年5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0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10月2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赵某在临海市永丰镇许岙村山上、大洋街道德仁集团后面山上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非法获利8000元以上。其中2014年6月10日,余某坐庄时,最后一场赌资累计数额七、八万元。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赵某到临海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余某、吴某、林某、李某、张某甲、马某、朱某、张某乙、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向被告人赵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