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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