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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鲍立新、王平川等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桐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鲍立新。原告:王平川。原告:徐玉祥。被告:李亮。委托代理人:吴言佩。委托代理人:李凌峰。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为与被告李亮、李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撤回对被告李云生的起诉。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第一次庭审,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被告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被告李亮的委托代理人吴言佩、李凌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起诉称:2011年11月22日,被告李亮向原告借款47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在2013年11月16日前向被告李亮催讨过二次。后约定由被告李云生提供担保。此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亮归还借款47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29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35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亮承担。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李亮在借款后的一个星期左右分别支付了8万元、3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几天支付了5万元,2013年8月份支付了20万元,共计归还了36万元。原告同意其提供借款后一个星期左右被告李亮归还的11万元用于抵扣借款本金,另二笔共计25万元还款系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亮归还借款本金459万元,支付利息2749336元(以459万元借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867%计算35个月的利息为2999336元,扣除已支付的25万元,尚欠利息2749336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协议书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二份,证明被告李亮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亮答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被告李亮已支付的款项应抵扣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应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867%计算。被告李亮现无还款能力,打算在三年内归还500万元。被告李亮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李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被告李亮向原告出具借款额为47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一份,该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额为470万元,借期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1年11月24日,借款月利率为2%。该协议所涉款项,原告已交付。被告李亮借款后一个星期左右分别支付了8万元、3万元,共计11万元。2013年春节前支付了5万元。2013年8月份支付了20万元。2013年11月16日,被告李亮在2011年11月22日的这份借款协议书上注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过该款项。本院认为: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与被告李亮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李亮借款后,即负有及时履行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被告李亮对其已支付的36万元款项,要求抵扣借款本金。原告同意被告李亮借款后一个星期左右支付的11万元款项用于抵扣借款本金,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后,被告李亮尚欠借款本金459万元。对被告李亮此后支付的25万元款项,原告要求用于抵扣借款利息。按利息的偿债顺序先于借款本金的规定,原告的这一抵扣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核算,459万元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867%计算35个月的利息为2999336元,扣除被告李亮已支付的25万元款项,尚欠利息2749336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借款459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7493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80元(原告鲍立新、王平川、徐玉祥预交67730元),由被告李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1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明荣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