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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执字第1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滕圣勇与赵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圣勇,赵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575-2号申请执行人滕圣勇,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侃,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滕圣勇与被执行人赵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侃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滕圣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赵侃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