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执字第1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滕圣勇与赵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圣勇,赵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575-2号申请执行人滕圣勇,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侃,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滕圣勇与被执行人赵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侃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滕圣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赵侃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