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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7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罗礼镒与文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7983号原告罗礼镒,男,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文策,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梁朝荣,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礼镒与被告文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代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陶艾、人民陪审员杨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经审查查明,原告罗礼镒在本案受理之前已去世。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罗礼镒在本案受理前已去世,以其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礼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代荣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宏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