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储岳政与李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岳政,李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储岳政,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丰,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储岳政与被申请人李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储岳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xxx**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储岳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丰皖Hxxx**号车辆。扣押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李丰保管、使用,但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买卖、赠与、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