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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夏津与彭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彭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734号原告夏津,男,汉族。被告彭学友,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夏津诉被告彭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津诉称:2010年7月28日,被告彭学友以手头拮据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碍于朋友情面,原告就借给了被告,为表诚意,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据一张,并写明于2012年8月5日偿还。后经多次讨要,但被告彭学友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其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夏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唐金红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