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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施文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文艺,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传开,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文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文艺及其辩护人王传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起,被告人施文艺在石狮市九二路小北鲸后面新华老人中心“琅刺”(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负责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施文艺及16名参赌人员,扣押违法所得、赌资共计人民币17435元及赌具扑克牌、骰子。另查明,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人民币17435元,其中赌资人民币17135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还有被告人施文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赌具扑克牌32张、骰子3粒。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施文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90元(包含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文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魏某某、黄某乙、蔡某甲、吴某某、沈某某、纪某某、陈进东、施某甲、陶某某、康某某、蔡某乙、简某某、蔡某丙、施某乙、洪某某、蔡某丁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施文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文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设置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文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文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施文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文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扑克牌三十二张、骰子三粒,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施文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施文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