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商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昱腾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昱腾经贸有限公司,王进,范明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商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城关街办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总经理。原审被告:潍坊昱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银海恒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进,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审被告:王进,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范明燕,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潍坊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潍坊昱腾经贸有限公司、王进、范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潍坊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为58900元,由上诉人潍坊鑫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玉勇审 判 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