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荣玉杰与彭建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玉杰,彭建忠,赵明,王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52-2号原告荣玉杰,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彭建忠,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赵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王平,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荣玉杰诉被告彭建忠、被告赵明、被告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荣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赵明名下车牌号为京XX的丰田轿车一辆。本院认为,荣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明名下车牌号为京XX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