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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钱某,女,汉族。被告严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金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