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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申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村民。被告彭某,男,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邹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