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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5日,汉族。被告沈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28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祁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