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5日,汉族。被告沈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28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祁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