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耿华洲与王佃春、赵华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华洲,王佃春,赵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耿华洲。被执行人:王佃春。被执行人:赵华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