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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松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松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81号。法定代表人富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子刚,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晋代理审判员  王旭寒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思佳 来自